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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6/2 8:47:45已浏览:
鄂建文〔2021〕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切实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以下简称《新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执行时间
  自2021年6月1日起,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开始执行《新标准》。《新标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规定的基本级进行修订的。2021年8月1日之前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优先执行《新标准》,8月1日(含)之后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严格执行《新标准》。

  二、落实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依法对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施工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要求,杜绝以“优化设计”等名义降低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标准、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问题的发生。负责组织绿色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填报《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信息表》(见附件)。
  (二)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新标准》要求完成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和审查,严控设计底线。设计单位要做好相关技术交底,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评价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对绿色建筑专项审查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制定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自评报告,对落实《新标准》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理单位应按《新标准》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绿色建筑技术实施情况进行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确保绿色建筑设计及验收要求有效落实,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评估报告,对落实《新标准》承担相应责任。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实施绿色建筑专项检测工作,并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监督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切实加强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通过日常检查和集中专项检查,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行为,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现象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二)加强验收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绿色建筑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制度,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新标准》规定,加强绿色建筑项目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见鄂建函〔2020〕62号文件)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信息表》,对通过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的项目进行统计。统计结果每季度由各市、州统一汇总后上报至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将作为年度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和以奖代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宣传培训。省住建厅拟于近期分期分批组织《新标准》宣贯巡讲活动,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积极开展本地区的专项培训,提高相关行政管理人员、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将《新标准》落实到建设项目各环节、各工序。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宣传,通过媒体报道、现场观摩等方式,积极开展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推介活动,提高绿色建筑的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
  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主。对执行《新标准》有疑问及意见建议的,请与省科技节能办联系。

  联系人:阮帆
  电话:027-87715785
  附件: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信息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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