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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今年8月起工程质量检测样品要配二维码
发布日期:2019/5/25 9:11:17已浏览:

5月20日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将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今年8月1日起,将在全省推广见证取样送检信息化,送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样品要带有二维码或芯片唯一性标识。

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由施工单位专职人员在现场对建筑材料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检测机构进行试验的一道关口。

近年来,因我省建工检测市场放开,检测收费标准取消,实行市场调节价,使得检测市场降价压价竞争现象加剧,严重扰乱了我省检测市场的秩序。少数机构放低检测要求,弄虚作假,该检不检,甚至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虽然我省主管部门持续进行了专项整治,但有少数机构心存侥幸,试图蒙混过关。

为遏制检测市场这种乱象,我省建立了更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大了检查频次以及处罚力度,建立了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完善了省监管平台权限登录体系。在全省推广往检测样品中植入二维码或芯片,就是检测监管信息化手段之一。这项措施目前已在武汉、宜昌、襄阳、荆州、十堰、恩施等地区试点推行。

这项措施如何运作?省质安总站相关负责人介绍,取样后,要在见证人员的监控下给送检样品植入二维码或芯片,同时取样人员要使用手机移动端,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在省监管平台实名认证,进行样品唯一性标识信息登记,所有信息即时上传至省监管平台。样品送至检测机构后,检测机构要用省监管平台对见证取样人员身份进行核定。一旦发现见证取样人员身份异常、样品没有唯一性标识或标识信息与样品实际情况不一致,信息系统会自动禁止进行下一步操作,同时,省监管平台会发出预警提示。

除见证取样送样环节外,我省还要求检测机构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将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管理纳入信息系统。检测收样和试验场所应建立视频监控系统,检测机构视频保存时限不应少于两个月。所有检测报告编号应通过信息系统上传至省监管平台,其中凡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将由信息系统自动统计汇总上传省监管平台。(吴文娟、董文斌)

来源:湖北日报(2019年5月22日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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